近日,山东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接到了一些市民对桶装水企业统一提价的投诉。桶装水集体涨价的行为是否涉嫌违反相关价格法规,物价部门已经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山东区物价局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由于相关法规具体条文的不明确性,如何对此次桶装水集体涨价行为定性成了难题。
据该人士介绍,《价格法》规定,企业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17 家桶装水企业多次开会协商提价事宜,此行为涉嫌串通,但是否存在操纵市场价格问题,还有待考证,因为17 家企业统一提价对市场构成多大影响,还需要一定时间来体现。如果他们所占市场份额不大,则难以判定为操纵市场价格。
根据2003 年11 月1 日实施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价格垄断行为是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桶装水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也是事实,此次提价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是市场所迫,难以做出明晰的界定。此外,统一涨价是在山东食品工业协会瓶装饮用水分会的协调下进行的,执法对象是行业组织还是企业本身,相关法规也没有做出明确界定。
山东区物价局有关人士认为,目前不少商品价格已经放开,此次17 家桶装水生产企业集体涨价,反映出市场价格管理的新情况。该局将会认真调查,合法、合理地给消费者、企业一个说法。
消协组织质疑涨价行为
淄博市柳泉路上的的一家桶装水销售店的店主告诉记者,去年5 月、6 月,淄博市桶装水生产厂家曾酝酿过一次集体涨价,后遭到销售商的集体反对而没有成功。此次通过行业组织出面协调涨价让人感到意外。
山东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万峰对此次行业组织下发文件要求相关企业涨价的行为提出了质疑。李万峰说,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行业组织没有权利要求行业内企业,调整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法律也没有赋予行业组织对企业进行处罚的权利,因此其做出的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李万峰认为,山东食品工业协会瓶装饮用水分会出面协调桶装水涨价,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让政府职能部门在查处时“无处下手”。
淄博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桶装水之类商品的价格应该由市场来决定。企业集体调整价格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区消协对此表示质疑。希望有关部门能从促进市场良性竞争的高度出发,制止类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